一、本办法所称托养服务对象是指16~60周岁智力残疾人、病情较为稳定的精神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自理困难的重度肢体和视力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有事业单位的编办批复或民政发放的“民非企”登记证,为托养残疾人提供全日制(寄宿型)、日间(日托型)和居家托养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全日制托养服务就是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服务对象为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和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依老养残和一户多残家庭是指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日间托养服务就是在正常工作日期间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为需要生活照料而日间家庭无人照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就是以政府或社会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为依托提供托养服务,服务对象为符合托养服务条件仍留在家中的重度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是指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1-2级的残疾人。
二、市残联是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的业务主管部门;区残联具体负责补贴经费的审核和发放;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经费的检查和监督。
三、 凡户籍是姑苏区、高新区的残疾人,符合条件并经审核认定进入定点托养机构按照实际接受托养服务时间给予护理补贴。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标准为:日间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居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属于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的按每人每月55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全日制托养服务的残疾人,属于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属于依老养残、一户多残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接受居家和全日制托养服务的,补贴标准为低保与低保边缘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的50%。
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残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残疾人托养服务护理补贴由市财政局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统一列支。
五、护理补贴的拨付:在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集中办理。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街道残联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市残联批准,托养服务机构凭审核批准的托养服务申请表和托养服务协议向区残联申报,区残联审核汇总后报市残联,经市残联审定后,市财政划拨补贴经费。
六、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七、各县级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和工业园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苏州申请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一、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持有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度残疾人。
二、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苏州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镇(街道)民政科。
(三)镇(街道)民政科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镇(街道)民政科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四)市(区)民政在接到镇(街道)民政科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到市(区)残联(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和工业园区到苏州市残联)核实申请人残疾等级,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填发《苏州市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证》(以下简称《救助证》)。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书面通知,由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将原件和材料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
三、呈交资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收入证明材料;
4、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